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应当保证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泄漏、裂缝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工程企业应修复。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完整的工程经济信息和签署的保修证书等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房屋鉴定加固是建筑质量安稳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财产、个人生命负责的工作。